在控制公司股份减少5%时未停止交易,瑞康医药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收山东证监局警示函_全球新资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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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29日,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山 东 监 管 局 发布的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〔2023〕19 号,《关于对张仁华、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》显示,张仁华、韩旭,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)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,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期间,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瑞康医药股份 88,367,900 股,占瑞康医药总股本的 5.87%。其中,2023 年 5 月 11 日,上述两人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5%时未停止交易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 监会令第 108 号,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,下同)第十三 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上述俩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。

公司官网显示,瑞康医药集团成立于2004年9月21日,注册资金15亿元,旗下拥有100余家子公司,员工9,000余人。公司于2011年6月在深圳A股上市,股票代码002589。

天眼查显示,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曾用名: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),成立于2004年,位于山东省烟台市,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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